协会章程
湘潭市湘童儿童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湘潭市湘童儿童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规定,由本市热心儿童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爱心人士、志愿者、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为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让每个儿童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服务,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本会的住所: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9号云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大楼;活动地域:湘潭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①扶贫、济困、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与儿童相关的慈善救济活动;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与儿童相关事业的发展;③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儿童(0-18岁未成年人)慈善救济活动(含扶贫、济困、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等);
(二)开展幼儿早期教育发展服务、儿童兴趣培养、儿童医疗健康服务、儿童社会能力培养、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儿童安全教育、儿童法律服务、儿童心理服务、困境儿童服务等公益性项目或活动;
(三)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团体辅导、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
(四)开展儿童公益实践小志愿者活动,如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特长服务、为老服务等适合儿童参与的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五)依法设计、执行和承接儿童项目,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协助社区、乡村孵化培育关爱儿童志愿者团队和儿童小志愿者团队;
(六)搭建儿童家长和家庭交流与支持服务平台;
(七)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八)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热爱儿童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
(四)热心为儿童公益事业服务,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无严重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单位会员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保留会员名誉一年,不享受会员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退会由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备案,单位会员退会由理事会审核。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也可直接选举或罢免由理事会提名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接受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日历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2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日历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1 名代表参加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儿童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儿童公益慈善工作,讲奉献、热心助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六)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辞呈;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考核秘书长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会员除名;
(十二)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四)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如超过30人,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三、五、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或3名以上且为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也可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本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求可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本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三)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